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发表时间:2023-07-26 16:23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发布日期:2023-07-05 11:13 信息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访问量:887 字体 :[ 大 ][ 中 ][ 小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家园清洁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 第四章 田园清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第五章 水源清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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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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