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20-01-07 08:55 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 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 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各市(含定州、辛集) 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企业参评范围。企业因自然停产、关闭或 搬迁而不参评的,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并及时将相关证明 材料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 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未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 亦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相应信用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 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 3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其环境 行为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等方 面的行为。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 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 及“谁监管,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全省企 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监管企业环 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 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 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含6分)的,为环境信用黄 - 4 - 标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 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 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黑标企业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黑 名单”企业。 企业本年度内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 的,应当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记录。 第七条 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 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 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 行记分。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 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 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进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 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十条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 - 5 - 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环保 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在规定时限 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效。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记分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 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 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环保部门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 整改要求,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作 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提供的 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 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需要现场 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核实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 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 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 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对企业整改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 期限。 - 6 -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 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 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 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 资金支持;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 荣誉称号;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完善 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改进环境行为。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 - 7 - 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各有 关部门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四章 评价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培养环境保护自 觉、自律和守法意识。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的信 用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 格组织实施,坚持原则,不得漏报、瞒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确 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真实和可信。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8 - 河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记分值 1 警告 1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 3 罚款 罚款10万以下 2 罚款10万及以上、50万以下 3 罚款50万及以上、100万以下 4 罚款100万及以上、200万以下 5 罚款200万及以上 6 4 责 令 停 止建设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3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6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2 5 责令限制生产 6 6 责令停产整治 12 7 实施查封、扣押 6 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 9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 10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 11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2 12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12 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 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 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 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